19时许,叶某某未戴口罩想进入周宁宾馆上洗手间,周宁宾馆保安严格执行疫情期间防控措施,要求叶某某佩戴口罩并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但叶某某拒不执行理应做到的疫情防控措施并后将宾馆内的防疫台等设备踢翻,叶某某的违法行为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2022年4月11日22时许,周宁县公安局狮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叶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当前疫情防控正值关键时期,做好防护,不容松懈,请广大市民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做到不聚集、不扎堆,科学规范全程佩戴口罩,既是保护自己的必要措施,也是尊重他人的文明表现。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遵守防疫要求责任和义务,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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